【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13 浏览数:

开栏语:2月5日( 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2月2日,娄底市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接到水洞底镇疫情指挥部举报,有网民在某微信群故意发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别人”等一系列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当天抓获嫌疑人邓某。经审讯,邓某既不是湖北返乡人员,也没有和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接触。为进一步核实邓某身体状况,娄底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状况良好,未见异常。目前,邓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邓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并故意在网上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来源:娄底新闻网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

<!--[if lt I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