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南院教职工 2011 年度供热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 2011-10-14 浏览数:

接津安热电公司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收缴 2011 年度供热费,具体时间和优惠点说明如下:

1 .从 2011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11 年 10 月 25 日止,凡自行缴纳今年供热费的,优惠点仍然按 3% 收取;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4 日止,凡自行缴纳今年供热费的,优惠点仍然按 1% 收取;从 2011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凡自行缴纳今年供热费的,没有优惠。

2 .供热费收缴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逾期缴纳加收滞纳金,按热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二收取,请您及时缴纳。

3 .因财务交款,收费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3:30 ,敬请谅解。交款地点:南院物业办公室,电话: 27728932 。

4 .根据天津市建公用【 2010 】 1195 号文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居民申请停热的用户每个供热期要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按热费的 20% 缴纳,从 2011 年— 2012 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5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仍没有缴纳供热费的我单位职工,集中从职工工资中统一扣缴,不再另行收费。

6 .凡已经将房屋出售的用户,请您及时与物业部门联系办理供热用户变更手续,否则,仍然视同原热用户人,由此给您带来的经济纠纷自行承担。

7 .按《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 年 2 月 2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热用户私自拆改供热设施,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相邻热用户温度也不达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凡因上述行为,造成相邻热用户损失的,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受损失一方向区供热办提出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8 .供热方津安热电公司拟于明年停止供热后,对我小区全体热用户进行室内管网改造,改为一户一循环系统。您对此有何意见,请您在缴费时填写调查表。

9 .今年供热打水加压定在 2011 年 10 月 29 日(星期六)开始进行,请您家中必须留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后勤管理处

201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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